摘要: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郑志刚、王静等人经预谋,由一人通过BLUED软件约男子到宾馆发生同性性关系,后同伙进入房间内逼迫男子交出财物,以此共取得财物共计人民币34802元。被告人郑志刚、王静、万沅鑫、邓建波、黄龙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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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0782刑初227号,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郑志刚、王静等人经预谋,由一人通过BLUED软件约男子到宾馆发生同性性关系,后同伙进入房间内逼迫男子交出财物,以此共取得财物共计人民币34802元。被告人郑志刚、王静、万沅鑫、邓建波、黄龙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万沅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邓建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648元返还被害人朱某2033.5元、胡某21465.5元、张某1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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