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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据悉贵单位开始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先发来几点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原告资格规定中的不利影响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下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原告:(三)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不利的规定太过于笼统,不利的标准如何界定?不利到什么程度?缺乏具体的细则性规定。请最高法院作出解释。

二、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包含对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政府应该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根据这两款规定和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践(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财政预算、决算公开申请)表明,政府一旦拒绝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影响最大的将是公共利益。是否应该赋予普通公民对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议本条增加为

“(三)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或者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对于政府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以公开的情况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该规定并无法院裁判的规定,所以是否国家秘密是不可诉的;行政法规也不可以超越法律作出另外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司法救济的规定,不适用于政府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的情况,申请人对申请公开事项被政府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予以拒绝若有异议,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能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司法若要介入保密工作,只能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实现。

四、对于法院以不受理公益诉讼为由拒绝受理起诉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案件的立案监督?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拒绝后,行政起诉案件都遭遇了法院以不受理公益诉讼为由拒绝立案。何为公益诉讼是个学理上的概念,除非最高院对何谓公益诉讼做出司法解释,否则法院以“不受理公益诉讼为由拒绝对政府不公开信息提起行政诉讼的的案件立案是违法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本身是为了强化公众对政府的监督,获取政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公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而对于以不受理公益诉讼为由拒绝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立案如何监督?如何救济公民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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