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变革往往是无法以时间来量化的,虽然目前已经有7个国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律,我们有现成的参照国,但念于性倾向法律(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总称,英文中为Sexual orientation law)的复杂性,每一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现实并不尽相同,我们就更加无法将西方国家性倾向法律生搬硬套到中国来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在美国,宗教力量是同性婚姻最大的绊脚石之一,我国虽然新教者众,但宗教问题显然并不是中国性倾向立法的最大障碍,因此单纯借鉴美国那一套来预测中国同性婚姻何时才能实现,是绝对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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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变革往往是无法以时间来量化的,虽然目前已经有7个国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律,我们有现成的参照国,但念于性倾向法律(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总称,英文中为Sexual orientation law)的复杂性,每一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现实并不尽相同,我们就更加无法将西方国家性倾向法律生搬硬套到中国来了。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在美国,宗教力量是同性婚姻最大的绊脚石之一,我国虽然新教者众,但宗教问题显然并不是中国性倾向立法的最大障碍,因此单纯借鉴美国那一套来预测中国同性婚姻何时才能实现,是绝对不切实际的。

但是,我并不一概否认西方国家同志奋斗史有“拿来主义”的价值,就拿我今天将要讲给各位的一种学说为例,就极其值得借鉴,它应当成为中国日渐孕育成熟、且浮上水面的人权斗士们的“工具书”。

该学说是荷兰莱顿大学著名性倾向法学家吉斯-沃德克于1994年提出的,该学说将性倾向法律发展轨迹划分为10大步33小步,不仅使纷杂繁冗的法律制度以一种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出来,而且该学说经实践证明“举之四海皆有用”。

值得一提的是,吉斯教授本人就是一名同性恋者,他将对自己和同志群体的关注,转化为对性倾向法律研究的热忱,在将近过去20年里,他的论著多如繁星,在欧洲乃至全球同志群体中都保有较高的知名度。我曾与吉斯教授互通过信件,虽然尚未进行深度的学术探讨,但从他每次回复的字里行间,我能深切地感受到他为人的勤勉,和为学的严谨。

吉斯教授的学说称之为“性倾向法律标准序列”(下文简称标准序列),本文也是他的这一学说第一次被引入中国,我很高兴、也很荣幸能担此重任。因时间关系,我不能将每一小步悉数翻译,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步骤中,我会增注一些背景知识,以飨读者。

第一步:同性性行为不是罪。

解读:简单地讲,就是达到成人年龄且双方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不为罪,警察和司法部门不能以同性性行为为由将同性恋者监禁和判刑。此步是标准序列的起点,也是其他步骤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世界上首个同性性关系去刑事化的国家是法国,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刑法中原有的“鸡 奸罪”被废除。在中国历史上,除了元朝和清末,并没有将同性性行为视作一种犯罪的记载和考古证据。值得庆幸的是,中国于上世纪90年代末《刑法》修订时已经将过去常常适用于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删除了,换句话讲,只要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双方不是未成年人和性工作者,谁也无权干涉。可悲的是,在如今的非洲大部和中东等国家,同性性行为仍然被视为一种犯罪,同性恋者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罚款、拘禁、有期/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的惩罚。

第二步:保障同性恋群体的人身安全:包括无官方镇压行为;无警方的骚扰和盘问;保障同性恋服刑人员在监狱的人身安全;针对同性恋的谋杀、殴打、鸡 奸和性骚扰将受到法律严惩;有专门立法保护同性恋远离仇视犯罪等。

第三步:准许同性恋组成合法社团组织,并给予必要的财政和政策支持
解读:还是那个老道理,折断一根筷子容易,折断一把难。同性恋一旦准许结社,毫无疑问可以组成在法律和精神人格上更为强大的社团组织,当单个或群体同性恋权益遭到侵害时,以一个社团组织出面显然比单个人出面更有威慑力,解决问题也更有效力。同时,同性恋社团组织也可以通过示威、抗议和游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世纪60年代以后,同志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西方各国扎根,比如世界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联盟(ILGA)、法国著名的同性恋阵线组织(FHAR)、荷兰的COC组织等等,如果没有这样同志组织的存在,同性恋法律发展进程将缓慢的多。中国虽然目前有一些同性恋网站和团体,但都属民间团体,无一在我国民政部注册。

第四步、同性恋娱乐和休闲场所:包括允许开设并经营同性恋酒吧、舞厅、浴室、公园和俱乐部等,不对这些娱乐场所进行非法盘查、干涉和关闭,保证这些娱乐场所的安全。
解读:酒吧、公园等是同性恋人群交友和娱乐的场所,准许这些场所的存在可以缓解同性恋人群的生存和生活压力,为他们寻找伴侣提供平台,同时,同性恋者在这些地方可以畅所欲言,它们的存在加速了同性恋人群的社会化和组织化,因为他们可以在这里找到同类,进而形成同性恋团体组织。目前北京和上海等地均有一些规模不等的同性恋娱乐场所,如北京的目的地酒吧,但在中小城市,同性恋聚集场所也比较隐蔽。近日,云南大理卫生局资助建立同性恋酒吧一事成为舆论的焦点,大理卫生局相关人士的宽容和远见令人称赞。

第五步、同性恋信息流动正常化:包括允许有关同性恋的正面和中立性的信息在电视、广播和网络媒体上正常流动,媒体不予封锁,同时禁止发布针对同性恋者的诽谤、污蔑和煽动等信息,以及允许关于同性恋的正面信息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

解读:还是不免提起那个令人作呕的绿坝软件,绿坝软件封锁同性恋网站,就是在限制同性恋信息的正常流动,这不仅仅是对同性恋群体的不尊重,而且剥夺了所有绿坝用户的知情权。其他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如蓝宇之类的同性恋电影禁止上映、某些部门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时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关闭同性恋网站等等。同性恋在中国不应当成为一个敏感词汇。目前中国主流网站对同性恋信息非常忌讳,有关同性恋卖淫和艾滋病的信息成为媒体的噱头,很少乃至几乎看不到有关同性恋的正面或中立性的信息,要改观这种局面,除了主流媒体应当自我反思之外,最重要的是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等机构应该放开限制。

第六步:反歧视:包括“反歧视”应当成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反歧视立法、反歧视执法、对歧视同性恋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惩戒,反歧视宣传等。

解读: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反歧视法》,80万艾滋病人、3千万乙肝患者、3千6百万同性恋者、6千万残疾人和2亿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遭受着各种各样的歧视,要求制定一部反歧视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荷兰,1983年荷兰宪法修改时就增添了反歧视条款,1992年,针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行为正式成为一个新罪名收录到荷兰刑法典,1994年出台的平等对待法案中明文禁止在职场歧视同性恋者……相比之下,中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第七步:公平的社会服务:即同性恋者有权获得与异性恋者等同的公共、商业和社会服务,包括健康、房屋租赁、受教育等服务。

第八步:公平就业:即平等的就业机会、禁止职场歧视、允许同性恋者在军中、情报和外交机关工作等。

第九步:认可同性伴侣关系:即包括认可同性伴侣同居关系、民事结合关系和同性婚姻

解读:标准序列前八步都是关乎到同性恋个人的权利,但第九步关乎的是同性伴侣关系,换句话讲就是两位同性之间的恋爱关系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同居、民事结合和同性婚姻是三个不同的阶段,各个阶段中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福利呈递增趋势。同居,顾名思义,就是两个人住在一起,是一种松散的、不正式的法律关系,如阿根廷在2008年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同居5年以上同性伴侣在一方死亡后,可以得到政府发放的抚恤金;民事结合,即一般是允许同性伴侣前往市政机关注册伙伴关系,两人的伴侣关系正式进入政府数据库,如瑞士2005年6月5日经过全民公决通过的注册伙伴关系法案,就赋予了同性伴侣除收养、试管婴儿和一方使用另一方姓氏之外的所有权利和福利;同性婚姻相比于以上两者更进一步,和异性恋婚姻几乎没有任何区别,目前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有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西班牙、南非、挪威、瑞典和美国若干州。

第十步:同性恋亲子关系:即保障同性恋为人父、为人母的权利,无论同性恋者是单身还是已婚,无论是自然繁殖还是使用人工受精,同性恋者繁殖和养育后代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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