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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请我国政府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为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

 

中国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全国(工作网络)联席会议 2009年2月19日发布

 

 

 

主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抄送: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心、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3年前,国务院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生效)。条例要求“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这个机制除了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外,还鼓励和支持政府设立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其中,“有关组织和个人”主要是指民间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个人。

 

 

 

在过去3年中,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组织有了迅速发展。我们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联席会议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孕育发展出来的。联席会议成立于2006年5月,是一个提供给参与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相互交流的协商机制。

 

 

 

我们认为,《艾滋病防治条例》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指引,并清楚界定了适用于我们从事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的工作领域、职责、规范、需要的支持条件和环境,其中,

 

 

 

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正如卫生部前分管艾滋病事务的王陇德副部长在《艾滋病防治条例释义》中指出的那样: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规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大胆探索,改革和创新相关的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的有效机制。

 

 

 

今天,我们呼吁我国政府全面落实条例精神,为我国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我们认为,我国政府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创造下列环境和条件:

 

 

 

关于资金支持及其管理:

 

1、  为在我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民间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对艾滋病防治活动的项目资金支持、对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基本工作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的经费支持。

 

2、  可以利用全球基金和其他国际基金组织提供的资金,但更需要我国政府中央财政和各级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

 

3、  各级政府在提供资金给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的过程中,需要设立公开和公平的招标程序,邀请所有在中国开展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参与竞标。参与竞标的民间组织需要具备基本的组织能力、管理制度和在相关部门注册或备案。

 

4、  建立科学的监督、评估方法和指标。

 

5、  各级政府在提供资金给民间组织的过程中,不能把政治目标作为条件。

 

6、  需要防止政府和民间组织合伙贪污和造假的情况。

 

 

 

关于技术支持:

 

1、  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个人提供下列方面的技术支持: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治疗和关怀、筹款。

 

2、  各级政府卫生部门可以每年统一安排一些固定的时间,组织专家和民间工作经验丰富者,对地区内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相关艾滋病工作的培训。

 

 

 

关于政府和民间组织关系:

 

1、  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需要有来自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代表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代表。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艾办”)需要招募有在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工作经验的人员。

 

2、  卫生部和国艾办应委托中国性病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建立与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交流信息和协商工作的机制。

 

3、  政府应支持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

 

4、  吸纳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参与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规范和行动计划的起草、实施和评估工作。把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和个人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规划中。

 

5、  制定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基本的组织能力和组织管理制度要求,帮助民间组织建设能力和建立制度。

 

 

 

关于民间组织注册、备案和其他支持条件:

 

6、  修改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帮助从事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获得注册或备案的条件。

 

7、  关注全国各地新近出台的社会组织注册或备案管理办法,关注艾滋病工作民间组织注册和备案中出现的问题,帮助艾滋病民间组织获得注册或备案。

 

8、  帮助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从事艾滋病工作的民间组织获得减免税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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