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调显示,今年两会公众关注提案中,同性婚姻提案已经被列在第二位,这样的公众关注度出乎我的意料。可是,我今年委托的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已经告诉我,东北团的领导不同意提这个提案。
网调显示,今年两会公众关注提案中,同性婚姻提案已经被列在第二位,这样的公众关注度出乎我的意料。可是,我今年委托的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已经告诉我,东北团的领导不同意提这个提案。现在,我只好在网上公开征集同意这一提案的人大代表,相信在数千位人大代表当中,应当有几位是同意这一提案的吧。公众关注度如此之高的提案竟然没有代表能递交,这反映出来的是什么问题?所谓代表,就是要代表人民发声的,难道不是吗?今年有没有代表愿意并成功递交这一提案,是对目前人大作为代议机构和民意表达机制是否畅通有效的一个检验。希望这份答卷能够合格。但是我不抱太大希望,对最终还是提交不了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关于同性婚姻的提案:
建议我国设立批准同性婚姻的法案。理由如下:
第一,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第二,鉴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许多国家已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法律。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已陆续承认了同性婚姻或家庭伴侣关系,较早的有澳大利亚及北欧国家,较晚的有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的一些州(如马萨诸塞州、纽约州)和一些城市(如旧金山)。如果我国能够允许同性婚姻,将属于保护少数族群利益、反对歧视的立法,在人权方面使我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也可以此证明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取得与西方一些国家在人权方面斗争的优势。某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在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上受到宗教方面的压力,要想通过保护此类少数族群利益的立法十分艰难;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同性恋并不太歧视,这是我们在人权方面可以得分的一个有利背景,应善加利用。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使仅仅允许同性恋进入军队服役的美国联邦法律相形见绌。
第三,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虽然从人际关系平等观来看,一对一的关系与一对多的关系并没有高低优劣之分,但是从身体健康角度来看,前者确实优于后者。目前,男男性行为在艾滋病传播中所占的比例迅速攀升,群内感染率已经超过5%,并有继续上升趋势。而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第四,从历史和跨文化的研究看,凡是人口增长压力较大的国家,对同性恋一般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政策;而人口稀少的国家对同性恋则比较严厉。这是因为人口中有这样大的一个人群不生育,将对国家的人口状况产生直接影响。据统计,男女同性恋人口在人群中会占到3-4%,在中国就是3900万-5200万人。由于没有同性婚姻法,这些同性恋者大多数会同异性结婚生育。如果他们可以与同性结为生活伴侣,将有这样大的一个人群不生育,有利于我国的人口控制。
第五,由于传统文化习俗要求所有的人都要结婚,有大量同性恋者不得不进入异性恋婚姻,造成大量婚姻悲剧(诸如“男同性恋者的妻子”问题;“女同性恋者的丈夫”问题),导致此类婚姻质量降低,离婚率增高。如果中国批准同性婚姻,可以大幅度减少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可能性。
第六,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总之,中国允许同性婚姻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以及同性恋这个少数族群的利益,特提出此提案,希望能够予以批准。
附:具体修改方案有两种:一是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在现行婚姻法中略做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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