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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拟出台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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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对艾滋病进行积极行为干预,并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做出具体规定。

草案具体规定,由自治区卫生、药品监督、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地区建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站(点),对吸毒成瘾者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同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吸毒人员做好宣传及帮教。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5项义务,包括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对于拒绝、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张咏中介绍,自1995年我区首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以来,艾滋病感染人数快速增长。截止2009年6月,全区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例25731例,其中艾滋病病人3083例,死亡2152例,报告病例数位居全国第四位,全社会人群感染率名列全国第二,仅次于云南省。2008年全年新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4614例,较2007年增加1003例,同比上升25%。据卫生部门的疫情估计,全区感染人数现已超过6万,疫情分布于全区14个地、州、市的92个县、市、区,主要分布于城市静脉吸毒人群。感染者中少数民族居多,以青壮年为主,发病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各种导致艾滋病扩大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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